第十七条

有效

保税区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保税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税区管委会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