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其无形资产价值,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