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