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相关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