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用户书面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扣件人及时放行邮件、快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