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快递企业,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