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