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单位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签收给据邮件,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