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