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