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