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可以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委托人应当协助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