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中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鉴证行为,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并接受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价格认证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