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纯碱、烧碱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自主选择,签订合同,直接供货和结算。供应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的制盐企业,由其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生产,盐碱联合企业按照自用所需的纯碱、烧碱用盐量组织生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其进入食盐市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