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批量食盐的运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其他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运业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