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