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偷换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虚报更换的零配件,使用的零配件和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