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联合调解机制。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