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唆使家政服务人员哄抬价格或者骗取服务费用;

(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