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患者或者其委托的近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就医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委托的近亲属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等价格信息。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委托的近亲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的,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委托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后,应当向患者详列收费细项,并出具收据。对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日向其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