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该项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收集的消费者的姓名、肖像、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业、学历、居住地址、账号、密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状况、指纹、血型、病史、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