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