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