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