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