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