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