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不及时归还继续占用的;
(二)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的;
(三)赡养人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