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等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幼病残孕"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坐席数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并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实行老年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