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