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