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依法查处,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