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逐步实现异地结算。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