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计划时,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配租或者配售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方面予以优先;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住的危旧房屋优先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