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第十条有效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