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