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市场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