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