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