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