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