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