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