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