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三)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四)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