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