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第三十二条有效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