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