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