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