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