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