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