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